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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十条(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2- 22 11: 50浏览次数:

 武胜府规〔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修订)》已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第8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修订)

 

为提升招商引资质效,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强化产出比,促进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做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能耗、安全、环保以及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武胜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的非资源型工业项目,购地自建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及以上;租赁厂房项目,年产值2500万元及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相关程序审定后可享受本政策。企业未履行应统尽统责任,符合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条件但未纳入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项目用地支持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按不低于5.6万元/亩公开出让“七通一平”(“七通”即通电、燃气、道路、给水、排水、排污、通讯,“一平”即按照园区场平设计要求平整)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工业企业结合自身需要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出让价格(租金)标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期修正确定。

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在厂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并投入生产性使用后,第二层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50元,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物流仓储、停车场以及生活配套设施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现有企业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三条  基础设施奖励

对购地自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给予基础设施奖励,奖励标准参照企业在办理证照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水土保持费,在项目建筑完成基础工程(正负零)后奖励50%,项目建筑封顶后奖励50%。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按约定建成投产的购地自建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2万元/亩;首次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奖励1万元/亩;自建成投产次月起,年度亩均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亩。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

对新入驻的购地自建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次月起,1年内成功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前3年,当年亩均经济贡献达到6万元,按其当年对本地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4年、第5年,当年亩均经济贡献达到8万元,按其当年对本地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第6年—第10年,当年亩均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地经济贡献的15%予以奖励;当年亩均经济贡献达到15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地经济贡献的20%予以奖励;当年亩均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地经济贡献的25%予以奖励。

第六条  生产要素奖励

购地自建项目建设供水主管网接口及以外的供水装置(含设备、材料费用,不含安装费用)、高压分支箱后的供电装置(含变压器及配电装置,不含线缆、安装等费用)、供气主管网接口及以外的供气装置(含设备、材料费用,不含安装费用),经认定,按新购设备、材料实际购买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建项目(含购地自建项目和租赁厂房项目,下同),从武胜县外搬迁生产设备至项目签约地,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物流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10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年亩均经济贡献达到6万元的新建项目,经认定,按当年运输原材料和产品产生的物流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不超过5年。

第七条  设备奖励

新建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在投产之前购买的全新智能化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设备,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使用2年后,按实际购买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建项目购买的研发设备,正常使用1年后,按实际购买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租用厂房项目奖励

对租用园区内厂房的新建项目,自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起,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元/平方米的,经认定,按每月3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50元/平方米的,经认定,按每月5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不超过3年。

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的租赁厂房项目,自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起5年内,前2年按其当年对本地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当年对本地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企业租赁的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不得改变工业用途,不得进行结构性改造。

第九条  盘活闲置资产奖励

对收购闲置资产新建符合武胜县产业政策的项目,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经认定,按收购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激励支持

年亩均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紧缺型高精尖人才(最多不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参照其个人对本地经济贡献的实际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奖励

对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合作,在武胜县新建或技改生产性项目,且占股超过30%的,项目投产后,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二条  引入知名品牌奖励

对新引进的获得中国质量奖、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奖励

对在武胜县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迁入当年起五年内,按其异地分公司对本地经济贡献部分,前2年、后3年分别按90%、6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金融扶持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且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需要贷款的,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同期限贷款利息的50%给予前两年一次性贴息,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运用小平故里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县属国有企业投入国资引领,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招引和建设。

第十五条  外商直接投资(FDI)奖励

对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数额的30%给予人民币奖励(即实际到位外资1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在武胜县新建项目并实际运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武胜县一、三产业外商投资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引资人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来武胜县投资建设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经济贡献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保障

实施工业项目“模拟审批”,依法推行“签约即供地”“交地即交证”“拿证即开工”服务模式。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提前介入服务机制,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全面实行项目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对项目的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节能评估等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

对科技含量高、用地集约度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好、带动引领性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政策兑现

本政策的兑现,由四川武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户经开区外的企业,由经信局负责)在每季度首月上旬收集企业申请,收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县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相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武胜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政策施行

本政策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施行之日原(武胜府规〔202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全县存量企业新增用地、租赁厂房新增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 (修订)》的政策解读关于《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 (修订)》的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 武胜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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