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武胜府办函〔2024〕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武胜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推动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武胜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申请流程 | 责任单位 |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文体活动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物质帮助 | 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4 | 老年教育 | 扩大老年人教育供给,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 物质帮助 | 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 | 符合年龄条件的老年人 | 生活服务优待 | 城市公交对65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实施免费。 | 物质帮助 | 向当地公交公司提出申请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分年度按不高于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地面防滑、高差平整、加装扶手等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按低保保障标准动态补差或分类施保。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9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 | 医疗救助 | 符合规定的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县医保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1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供养 | 按照广安市公布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2 | 集中供养 | 按照广安市公布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 | 特困老年人 | 医疗救助 | 符合规定的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纳入特困对象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救助限额。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县医保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4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服务 | 由村(社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通过上门探视、电话巡访的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每月不少于4次。 | 关爱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5 |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老年人 | 临时生活救助 | 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1—6倍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6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由本人或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7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8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为保障对象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根据受助人员对吃饭、穿衣、看病、临时住处等基本需要,提供有条件、有限度的服务。 | 物质帮助 | 向县民政部门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医疗救助 | 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老年人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救助,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救助对象后,以认定时间为节点,按照认定类别和对应救助标准,对其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追溯救助。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医保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1 | 医疗救助 | 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区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每人1万元。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医保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2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具有广安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老年人不低于每人每月25元;90—99周岁老年人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3 | 公共法律服务 | 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 | 物质帮助 | 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四川省内)申请 | 县司法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4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
25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有偿为申请评估老年人的身体能力、照护情况以及疾病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其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 | 照护服务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6 | 助餐 | 在经认定的社区助老餐厅为辖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原则上提供中晚套餐不低于15元/餐的标准。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 | 物质帮助 | 向居住地乡镇社区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7 | 老年人优待 | 全区公园、A级旅游景区严格执行《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 | 物质帮助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8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每年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 照护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9 | 为65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照护服务 | 向常住地乡镇申请 | 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0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物质帮助 | 向常住地民政部门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向常住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2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子女护理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按《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 照护服务 | 向用人单位申请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33 | 社区养老综合服务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护、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助餐等普惠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本人或家属向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4 | 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 改造;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等服务,每月上门服务次数累计不少于3次。 | 照护服务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