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的通知
沿口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武胜县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已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武胜县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鼓励节地效果更好、绿色性能更佳、居住品质更优的多样化住宅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全面提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安府规〔2023〕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精神,坚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武胜,打造都市圈高品质江湾休闲宜居地。
第三条 立体绿化住宅指为提升居住品质,结合立体山水城市格局,通过设置户内立体绿化平台的方式,形成建筑层叠错落的立体绿化空间形态,建筑材料和建造方式符合绿色建筑理念的多层或高层住宅。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2023年1月1日之后(含2023年1月1日)取得武胜县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内(以《武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核定为准)的居住及商住(住商)混合用地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立体绿化住宅应为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平层(非跃层)户型,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户仅可设置1处立体绿化平台。立体绿化平台符合以下要求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入该套住宅产权面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1.立体绿化平台应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投影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立体绿化平台的覆土面积比例不低于投影面积的30%,种植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临开敞面覆土长度不低于开敞面总长的50%,且覆土进深不小于1米,并设有灌溉及独立的排水系统。
3.立体绿化平台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应为2个及以上住宅自然层,立体绿化平台进深不小于3米且不大于5米。当立体绿化平台与阳台拼接时总进深不大于5米。
4.立体绿化平台四周有不少于2个完整的开敞面(开敞面不少于其周长的40%),且至少有一个完整的长边为开敞面。开敞面不得设置围护墙体、柱、飘窗等,仅可设置栏杆(栏板),便于直接采光通风,栏杆(栏板)的形式、高度须满足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位于建筑凹槽内的,不视为开敞面。相邻套型、单元、楼栋通过立体绿化平台进行拼接的,拼接面不视为开敞面。
第六条 每户立体绿化平台、阳台(含生活阳台)、空调板等,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50%。
第七条 立体绿化平台应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平台外边缘与山墙面齐平、或部分突出山墙面的,该处可按照山墙退让间距。
第八条 首层立体绿化平台应计入建筑密度,允许试点项目按程序适度提高建筑密度。
第九条 立体绿化平台应计入建筑面宽和进深尺寸。
第十条 立体绿化平台投影面积不纳入项目配套设施(例如:物业服务用房、首层架空层、全民健身场所等)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立体绿化平台应单独测绘面积,不作为住宅专有部分面积计算,不参与共有部分面积分摊。不动产登记时,立体绿化平台在该户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记载,不计入该户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立体绿化平台应具备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其余未尽事项按《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执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印发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经规划指标综合论证认为适合开展试点的拟出让土地,将试点要求报县政府同意后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五条 2023年1月1日至本工作细则印发前,已取得武胜县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内(以《武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核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量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交试点申请,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县政府同意试点后,按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平台与主体建筑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每栋楼、每户的植物配置协调一致,建筑立面整体协调美观,承诺将立体绿化平台的用途及后期维护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的立体绿化平台设计方案纳入该项目配套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步审查、同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加大违法建筑惩治力度,对私搭乱建、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上位相关条例、规定等发布后,本工作细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