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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12- 06 16: 01浏览次数:

武胜府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已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第48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2126



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


为提升招商引资质效,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强化产出比,促进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做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政策适用范围

在武胜县境内投资,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武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能耗、安全、环保和武胜产业规划布局等相关要的非资源型工业项目购地自建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及以上,且年亩均税收6万元以上;租赁厂房项目,年产值2500万元及以上,对武胜工业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产业项目,按相关程序审定后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项目用地支持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按不低于5.6万元/亩公开出让“七通一平”(“七通”即通电、燃气、道路、给水、排水、排污、通讯,“一平”即按照园区场平设计要求平整)工业用地,按不超过50年土地出让年限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按规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对按要求建设多层厂房的,在厂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并投入生产性使用后,第二层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按约定建成投产的购地自建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2万元/;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补贴1万元/;自建成投产次月起,任意年度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四条财政贡献奖励

新入驻的购地自建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次月起,一年内成功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前三年,当年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亩,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下同)的100%予以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当年亩均税收达到8万元/亩,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第六年—第十年,当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15%予以奖励;当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20%予以奖励;当年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25%予以奖励。

第五条生产要素补贴

购地自建项目建设供水主管网接口及以外的供水装置(含设备、材料费用,不含安装费用)、高压分支箱后的供电装置(含变压器及配电装置,不含线缆、安装等费用)、供气主管网接口及以外的供气装置(含设备、材料费用,不含安装费用),经认定,按新购设备、材料实际购买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建项目(含购地自建项目和租赁厂房项目,下同),从武胜县外搬迁生产设备至项目签约地,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物流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10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年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亩的新建项目,经认定,按当年运输原材料和产品产生的物流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

第六条设备补贴

新建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在投产之前购买的全新智能化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设备,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使用2年后,按实际购买费用(不含税,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下同)的1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建项目购买的研发设备,正常使用1年后,按实际购买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建设规费补助

对企业办理证照涉及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按照当年县本级公布的相关标准依法缴纳。参照企业缴纳的费用,县本级安排等额资金,在项目建筑完成基础工程(正负零)后补助50%,项目建筑封顶后补助50%

第八条租用厂房项目补贴

租用园区内厂房的新建项目,自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起,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认定,每月3/平方米予以补贴;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50/平方米的,经认定,每月5/平方米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三年。

对年实际入库税金15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厂房项目,自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起5年内,前两年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贴。

企业租赁的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不得改变工业用途,不得进行结构性改造

第九条盘活闲置资产奖励

对收购闲置资产新建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经认定,按收购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人才激励支持

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紧缺型高精尖人才(最多不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奖励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合作,在我县新建或技改生产性项目,且占股超过30%的,项目投产后,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二条引入知名品牌奖励

对新引进的获得中国质量奖、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十三条总部企业奖励

对在武胜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迁入当年起五年内,按其异地分公司对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前2年、后3年分别90%6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金融扶持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且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需要贷款的,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同期限贷款利息的50%予以前两年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运用小平故里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县属国有企业投入国资引领,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招引和建设。

第十五条外商直接投资FDI奖励

对在武胜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非外资企业增加外资股份的,经认定,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10万美元及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30%给予人民币奖励(即实际到位外资1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社会引资人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来武胜县投资建设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保障

实施工业项目“模拟审批”,依法推行“签约即供地”“交地即交证”“拿证即开工”服务模式。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提前介入服务机制,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全面实行项目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对重点项目的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节能评估等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一事一议

对科技含量高、用地集约度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好、带动引领性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政策兑现

本政策的兑现,由四川武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户经开区外的企业,由经信局负责)在每季度首月上旬收集企业申请,收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县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相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武胜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政策施行

本政策自2023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施行之日原(武胜府发〔202011号)文件同时废止。已签约的项目按照签约之时的政策执行。全县存量企业新增用地、租赁厂房新增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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